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81民初5528号
原告:山东丰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十二里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凯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桐荫街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丰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凯信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丰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丰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丰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均由原告山东丰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