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03民初3043号
原告:连云港市怀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兰市场**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新能建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下河头村村民委员会**楼**号楼**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怀鑫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新能建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