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玛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西玛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密市博鑫石墨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01财保1049号
申请人:北京西玛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六街17号1号楼5F6517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马学增,董事长。
被申请人:哈密市***墨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骆驼圈子工业园。
北京西玛通科技有限公司诉哈密市***墨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西玛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哈密市***墨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120,000元或等额价值资产,申请人北京西玛通科技有限公司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投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西玛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哈密市***墨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120,000元或等额价值资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北京西玛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孟   凡   合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买开丽古丽·玉素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