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604民初18181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9月27日,住广西横县那阳镇莫大村委大湾塘村150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三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2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6期1座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22日出生,住XXX609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女,汉族,1970年10月9日,住XXX609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诉被告广东顺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9月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430元,由***负担。***已预交受理费1430元,经书面申请后本院同意退回1430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