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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某某、杨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122民初7872号 申请人:谈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人:谈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申请人:安徽某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谈某某、杨某某、谈某某、杨某某与被申请人安徽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谈某某、杨某某、谈某某、杨某某于202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某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谈某某、杨某某、谈某某、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某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