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海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宏海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1民初6064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宏海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57040564W(1-10),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青春居委会共和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宏海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高**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