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彬,男,199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风景区,
被执行人:***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东风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066807181D。
**彬与***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字【2021】42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彬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及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00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执行费110元。
二、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