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元鼎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3民初4049号 原告:***,男,1981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元鼎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元鼎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