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湖北中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9004执157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与文治街交叉路口亿胜科技大楼2-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沙嘴办事处光湖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9004民初31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