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程勘察院

佛山市某有限公司;广东省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605执269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村松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谢某。 被执行人: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工程勘察院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6民终2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某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179544.18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工程勘察院,并向本院交纳诉讼费3890.88元。因被执行人佛山市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工程勘察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佛山市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二层017、018车位的不动产[权利证号:粤(2022)佛南不动产权第XX号、粤(2022)佛南不动产权第XX号](查封期限至2028年5月27日止),上述不动产由本院(2024)粤0605执22490号案一并处置,本案可参与处置得款的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法院依程序终结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粤0605执2699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