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608执342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村松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魏某。
被执行人:佛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潘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工程勘察院与被执行人佛山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粤0608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证券、银行、车辆、工商、不动产、社保等部门,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冻结被执行人佛山某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广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实际冻结金额过低,本院未予扣划,措施结束日期2026年11月18日;
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除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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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