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7民初3298号
原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村松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455862889Q。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擎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三达路10号恒福丽铂公馆1座7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1NX547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工程勘察院)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擎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擎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工程勘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擎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程勘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4759.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4759.7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5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31日的利息为13169.8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2日,原告(承包人、乙方)与被告(发包人、甲方)签订《建设工程基坑监测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承担美的三水北江新城项目一二期基坑支护监测任务。工程地点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建设大道以南。工程规模、特征为包括14栋33层住宅、10栋18层住宅及附属1-3层配套设施、6栋1-3层幼儿园设施,建筑最高高度H=98.30m,地下室面积约为42743㎡,基坑开挖深度约3.00-7.00米。基坑工程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为按照设计图纸和通过专家论证的《美的三水北江新城项目一二期基坑支护监测工程方案》要求的监测项目对基坑工程实施监测,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监测报告。工程承接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设备、工期配合。监测频率确定依据为测量时间可根据有关管理单位要求、现场工程进度和测量反馈作相应调整,一般情况下由设计或专家评审通过的方案确定。在监测过程中,若发现位移、沉降较大等异常情况,立即向发包人、工程项目部及设计汇报,并及时提供报表;测量结果正常,则在测量结束后三天内提供简报。当整个监测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向业主提供满足要求完整的监测报告。工程自基坑支护开工前施工,至土方回填或地下结构施工至±0.0m后完工。合同约定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承包,暂定总额(含税)为254855.80元,最终监测费用按实际监测点次数进行计算。合同还对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工期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双方责任、违约责任、材料设备供应以及报告、成果、文件检查验收等进行了约定。
2020年12月21日,原告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基坑监测任务,并按要求向被告提交了完整的基坑监测简报和总结报告,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为406170.34元。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251410.63元,尚欠原告154709.71元至今未付。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告应在全部基坑监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价款,被告拒不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自2021年1月5日(2020年12月21日后10个工作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综上,原告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擎美公司无应诉答辩,亦无证据提交。
原告工程勘察院在诉讼中提供证据如下:
1.《建设工程基坑支护监测合同》及补充协议,证明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案涉项目的基坑支护监测任务,双方对工程承接方式、监测频率确定依据、工程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工期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2.《变形类监测设施埋设记录与现场确认表》《监测工作量现场确认表》,证明原告完成的工程量。
3.《美的置业珠三角区域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证明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
4.《美的置业集团工程合同结算表》,证明案涉工程最终审定结算金额为406170.34元。
5.《美的三水北江新区项目一二期基坑支护监测工程催款函》,证明原告在完成监测任务、结算、请款、开具发票等手续后向被告催款,经多次催收原告仍未支付工程款。
6.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与结算款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举证、质证,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证据系原件或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的复印件、扫描件,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本院均予以采信。
综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结合本案采信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8年11月12日,擎美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工程勘察院(承包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基坑支护监测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美的三水北江新城项目一二期项目的基坑支护监测任务。合同第五条约定,工程以综合单价包干形式承包,基坑工程监测费暂定为254855.8元,最终监测费按实际监测点次数进行计算,全部基坑支护监测工作完成后10天内,乙方提交基坑支护监测总结报告,甲方在扣除已支付金额后一次性付清监测费,乙方在收取工程款前,需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有关款项。2019年9月23日,双方签订《三水北江新城项目一二期基坑支护监测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将工程暂定总价254855.8元调整为工程包干总价419999.56元。
案涉基坑支护监测工程于2019年4月26日开工,于2020年12月21日完工,监测工程质量经验收达到良好。
2022年3月1日,擎美公司与工程勘察院签署《美的置业集团工程合同结算表》,确认案涉基坑支护监测工程的结算总造价为406170.34元。工程勘察院自认擎美公司已支付监测费251410.63元。
工程勘察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2022年7月7日,向擎美公司开具面额为251410.63元、154759.7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查明,工程勘察院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后,本案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其与被告签订的案涉《建设工程基坑支护监测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案涉基坑支护监测工程已于2020年12月21日通过验收且双方已于2022年3月1日完成工程结算。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全额监测费,扣除原告自认已收到的监测费251410.63元,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监测费154759.71元(406170.34元-251410.63元),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监测费的诉请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案涉合同虽约定被告应在全部基坑支护监测工作完成后10天内一次性付清监测费,但也约定原告在收取工程款前,需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给被告,否则被告有权拒绝支付有关款项。目前并无证据证明系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拖延开具增值税发票,故本院根据上述约定内容,结合案涉工程的完工、结算及开具发票的情况,酌定被告应从2022年7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被告擎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擎美房地产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支付监测费154759.71元;
二、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擎美房地产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支付逾期利息(以154759.71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8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负担98元,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擎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7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