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6民终103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8民初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工程勘察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公司向工程勘察院支付观测费用117787.50元;2.判令某公司向工程勘察院支付观测费用利息(以117787.5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2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30日为5809.54元)[工程勘察院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某公司向工程勘察院支付观测费用利息(以117787.5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2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30日为5809.54元)];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金额暂共计123597.04元;3.判令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工程勘察院支付观测费用117787.5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17787.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工程勘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1.94元,减半收取1385.97元(工程勘察院已预交),由某公司负担。工程勘察院多预交的受理费1385.97元,由一审法院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退回。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1385.97元,由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
某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某公司无需支付利息:2.二审诉讼费用由工程勘察院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某公司与工程勘察院签订《佛山高明杨和洋溪花园项目建设工程沉降观测合同》。根据合同五、2.(4)一般计税项目的约定,乙方每次申请付款前,应向甲方提供等额含税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乙方未按时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和报表资料给甲方,导致甲方付款逾期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目前工程勘察院未向某公司开具剩余观测费发票,根据约定,某公司不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工程勘察院辩称:工程勘察院已于2022年8月17日向某公司开具了案涉117787.5元观测费用发票,已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但某公司在签收发票后仍未支付案涉观测费用,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工程勘察院已完成了案涉工程的全部观测任务,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了相应的观测成果报告,开具发票只是从给付义务,支付观测费用系主给付义务,某公司以工程勘察院公司未履行从给付义务为由,拒绝履行主给付义务,没有法律依据。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综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应否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某公司已于2022年8月18日签收了工程勘察院开具的面额为117787.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某公司上诉主张工程勘察院未开具相应发票,其不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结合案情及合同履行情况,认定某公司以117787.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计付利息予工程勘察院,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某有限公司已预交5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