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781民初3586号
原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村松岗路。
法定代表人: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与被告台山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山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台山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工程勘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台山某公司向广东省工程勘察院支付工程款82023.72元及2023年7月25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4月30日为19612.78),暂合计101636.50元。二、判决确认广东省工程勘察院对案涉江门台山某销售物业地勘工程所属建筑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诉讼请求第一项确定的工程价款(债权)数额内有优先受偿权。三、诉讼费由台山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台山某公司(甲方)与广东省工程勘察院(乙方)签订《江门台山某销售物业地勘工程施工合同》将其位于台山市台城南新区陈某路与凤凰大道交叉口东南侧的台山万达广场销售物业地勘工程委托给广东省工程勘察院承包施工。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为台山万达广场销售物业红线范围内的地质勘察、地形图及标高测量、物探、基坑监测、沉降观测及红线外场地协调测量工作。合同约定暂定总价3212220元。工程按综合单价包干,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措施费、利润、税金,红线外场地协调测量。综合单价不因任何原因进行调整,最终按实际工程量×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合同还对勘察依据、双方需提供的资料及要求、工作周期、双方责任以及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具体约定。广东省工程勘察院已按要求完成全部地勘工程施工任务,并向台山某公司提交了符合要求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地下管线探测成果报告、测绘技术总结、基坑监测报告及主体沉降观测报告等成果资料。2023年7月25日,双方签订结算书,确认案涉工程结算总价1697134.60元。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费用支付方式,本合同内工作内容已全部完成且乙方按甲方要求上报合同结算资料,并经甲方审批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100%。即台山某公司应在2023年7月25日前向广东省工程勘察院支付全部结算合同价款台山某公司仅向广东省工程勘察院支付合同价款1615110.88元,剩余合同价款82023.72元经广东省工程勘察院多次催收无果。台山某公司逾期支付广东省工程勘察院工程价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第8.3条”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勘察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该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约定,台山某公司应自2023年7月25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广东省工程勘察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4月30日为19612.78元(具体详见违约金计算表):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对案涉工程所属建筑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诉讼请求第一项确定的工程款(债权)数额内广东省工程勘察院有优先受偿权。
台山某公司答辩称,台山某公司提出调解方案,拟在2025年8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12月31日前支付42023.72元;主张对方不主张应付款所产生的利息,各自承担诉讼费。
广东省工程勘察院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江门万达广场销售物业地勘工程施工合同;证据2、岩土工程勘察工作量现场签证;证据3、主体沉降监测工作量确认表及资料签收表;证据4、基坑监测工作量确认表及签收表;证据5、地勘、物探、地形测量报告签收单;证据6、报告送达接收单;证据7、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证据8、工程款发票。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广东省工程勘察院主张的全部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台山某公司与广东省工程勘察院签订《江门台山某销售物业地勘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依照合同规定,在案涉合同内工作内容已全部完成且广东省工程勘察院按台山某公司要求上报合同结算资料,并经台山某公司审批确认后的2023年7月25日,台山某公司即应将未支付的合同价款82023.72元支付给广东省工程勘察院。逾期支付的,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现在,广东省工程勘察院要求逾期违约金从2023年7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请求,没有超出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广东省工程勘察院请求判决确认广东省工程勘察院对案涉江门台山某销售物业地勘工程所属建筑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诉讼请求第一项确定的工程价款(债权)数额内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因广东省工程勘察院在台山某公司应当给付合同价款的2023年7月25日起至本案立案之日的2025年5月13日,已起过了18个月,对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台山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台山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工程勘察院支付合同价款82023.7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合同价款82023.72为基数,自2023年7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全部合同价款清偿之日止)。部分违约金计算附表见附件2);
二、驳回广东省工程勘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1166.37元(广东省工程勘察院已预交),由台山某有限公司负担。台山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166.37元迳付给广东省工程勘察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一
自动履行提示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债务人可将生效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债权人指定的以下收款账户。
债务人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将依法对债务人采取财产查控、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
债务人将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债权人指定的上述收款账户,宜另以附言、摘要或者用途形式,备注生效判决的案号及款项性质。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