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程勘察院

某某与广东省工程勘察院、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17民终3714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民终37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455862889Q。
法定代表人:魏国灵,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确山县。
原审第三人:***,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于2016年9月14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省工程勘察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