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松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松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滋市正国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087财保3号 申请人:湖北松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高成大道西段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07077291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松滋市正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洈水镇建设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32611321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中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17896445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湖北松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松滋市正国置业有限公司、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刘家场镇人民大道〔产权证号为鄂(2017)松滋市不动产权第0002507号、(2017)松滋市不动产权第0002498号〕的两间房屋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松滋市正国置业有限公司、荆州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刘家场镇人民大道〔产权证号为鄂(2017)松滋市不动产权第0002507号、(2017)松滋市不动产权第0002498号〕的两间房屋。 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松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卢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