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3执保4号
申请人:长春市聚贤宏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13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白山市路成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安定街3008号二、三层(白山市南线加气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春市聚贤宏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白山市路成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白山市路成路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55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白山市路成路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55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