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602民初345号
原告:**,男,1982年5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白山市路成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定安街3008号二、三层(白山市南线加气站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445664458。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白山市路成路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 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