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路成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白山市路成路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602民初345号 原告:**,男,1982年5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白山市路成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定安街3008号二、三层(白山市南线加气站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445664458。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白山市路成路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 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