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路成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白山市浑江区昌泰装饰装修队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605民初44号 原告:***,女,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白山市浑江区昌泰装饰装修队,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 经营者:***,该装饰装修队负责人。 被告:白山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白山市路成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安定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白山市浑江区昌泰装饰装修队、白山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路成路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马文魁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