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605民初44号
原告:***,女,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白山市浑江区昌泰装饰装修队,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
经营者:***,该装饰装修队负责人。
被告:白山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白山市路成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安定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白山市浑江区昌泰装饰装修队、白山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路成路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马文魁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