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唯胜电气有限公司、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2民初3927号之二
原告:厦门唯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洪塘头二里231号2号厂房之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木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斌,福建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环东海域美溪道湖里工业园41#厂房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滨,董事长。
原告厦门唯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厦门唯胜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唯胜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唯胜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6.9元,减半收取计1088.45元,由原告厦门唯胜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振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廖颖疌
代书记员 徐铭泽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