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邦昆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2民初4898号
原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环东海域美溪道湖里工业园41#厂房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250174E。
法定代表人:张海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杭、詹新异,、实习律师。
被告:邦昆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新丰二路8号(日华大厦)第七层E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2KUAK2A。
法定代表人:沈俊生,总经理。
原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邦昆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施纯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程蓉菁
书 记 员 苏秋祝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