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704民初40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振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洞口县挖机2队、武汉凯龙百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振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洞口县挖机2队、武汉凯龙百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振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振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洞口县挖机2队、武汉凯龙百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83.00元,减半收取16,291.50元,由原告湖南振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小玲
书记员 林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