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704财保1号
申请人:湖南振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7-3号地北向东侧小区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武汉凯龙百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136号(黄浦科技园)工业厂房(二期)2栋16层车间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振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凯龙百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振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凯龙百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72,833.55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振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凯龙百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72,833.55元。
二、申请人湖南振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