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百利纽泰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百利纽泰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济南三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执422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百利纽泰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区环外拓展区高新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张青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光文,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济南三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白鹤花苑2号楼1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刘金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利纽泰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三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济南三金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天津市百利纽泰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71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671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8元,由被告济南三金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主要为:一、2021年7月29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2021年7月28日、7月3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予以冻结,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0188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无不动产,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济南三金电气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A×××××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10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其余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四、2021年8月13日,9月18日,10月22日分别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五、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六、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刘家红
审 判 员  朱 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孟 念
书 记 员  刘 洋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