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百利纽泰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拓达伟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3民初6035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百利纽泰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拓达伟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4339.4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申请,请求法院解除本案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拓达伟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猛
书记员 陈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