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讯通公路管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讯通公路管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圣益达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103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讯通公路管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晴岚路68号北辰凤凰天阶苑3栋50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圣益达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车站北路70号万象新天公寓5栋N单元16层161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讯通公路管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圣益达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2021)湘1103民初536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3年1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3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3年5月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3年1于12日、1月16日、5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于2023年1月31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信息;于2023年1月31日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于2023年5月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决定措施。 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5月1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74830.14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