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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11民初1371号 原告:邹某,男,1996年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邹某与被告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邹某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983元,由原告邹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