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保676号
申请人: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街50号北斗产业园C2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西街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作出(2024)陕0103民初1815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