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307民初9157号
原告:深圳某甲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某乙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
原告深圳某甲公司与被告深圳某乙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某乙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及《工程建设监理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监理费35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共计12096.89元(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2022年9月30日,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8日,原、被告签订《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双方就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捷能保障房项目约定:由原告作为监理人为被告提供监理服务。2018年10月11日,双方签订《工程建设监理补充协议》,在《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的基础上约定:工程施工到竣工验收期间,监理单位安排相关专业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此期间业主按每人每月12500元计取酬金,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支付上季度监理酬金,监理期限约为24个月。业主与监理单位合同的其他要件按原“捷能保障房工程”的《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条款执行。自签订协议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然而自2021年4月起,被告再未向原告支付约定的监理费用。2021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工程联系函》,告知原告:自即日起暂停捷能保障房项目监理部全部工作,监理酬金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止,项目复工后,监理酬金重新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截止至2021年10月31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监理费35万元。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分文不付。显然,被告已严重违约且导致相关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制裁被告违法违约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恳请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未应诉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8日,原告作为监理人与被告作为委托人签订《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就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红棉三路捷能保障房项目为被告提供监理服务;工程监理服务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工程监理服务酬金合计为462万元;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在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委托人通知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且暂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监理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通知暂停全部工作且暂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监理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
2018年1月11日,原告作为监理单位与被告作为业主签订《工程建设监理补充协议》,约定:双方于2018年1月10日签订的“捷能保障房工程”《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基础上,双方就该工程建设监理酬金的计取、支付方式、监理期限及人员要求等签订本补充协议:工程施工到竣工验收期间,监理单位安排相关专业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此期间业主按每人每月12500元计取酬金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支付上季度监理酬金;监理期限约为24个月监理服务期满以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经业主书面通知为准,以实际发生监理月计取监理酬金;业主与监理单位合同的其他要件按原“捷能保障房工程”的《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条款执行,如原合同与本协议有矛盾,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原告提交2021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一份《联系函》,证明被告于该日通知原告暂停捷能保障房项目监理部全部工作,监理酬金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止,项目复工后,监理酬金重新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项目复工时间,另行通知,现项目至今未复工。原告主张该联系函,因时间太久,原件已无法提供。经本院核查,该工程联系函内容如下:捷能保障房项目已完成地下室结构施工,感谢贵司长期的辛勤付出。捷能保障房项目自2021年4月2日停工至今已逾半年,我司拟调整项目使用功能、修改规划设计,正积极与规划国土部门沟通,但项目复工尚无准确时间表。项目已于2021年7月7日中止质量安全监督,现处于完全停工状态,为减少人力资源闲置浪费,根据合同第29.2条的约定,经双方商议,决定自即日起暂停捷能保障房项目监理部全部工作,请贵司做好项目监理部人员调配及善后工作。监理酬金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项目复工后,监理酬金重新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项目复工时间,另行通知。
原告还提交发票、银行回单、会议纪要、工程周计划等证据,佐证:原告为被告提供监理服务至被告通知原告暂停全部监理工作止,2019年5月至2021年3月期间的监理酬金,被告已向原告付清。
对于上述《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与《工程建设监理补充协议》记载的《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显示签订时间不一致的问题,原告解释称,原被告签订《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当时一方落款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8日,但实际完成双方签约时间是2018年的1月10日,因此,在签订补充协议的时候明确了上述日期。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工程建设监理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监理酬金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的监理酬金35万元及自2021年11月1日起,以35万元监理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自2021年10月起全面停工,至今已逾一年半,原告因此主张自起诉之日起依约与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工程建设监理补充协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深圳某甲公司与被告深圳某公司签订的《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工程建设监理补充协议》;
二、被告深圳某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某公司监理酬金3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5万元监理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1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31.46元(原告已预交6731.46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731.46,本院于判决生效后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6731.4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