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漯河恒瑞热电有限公司、河南省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3民初1254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7月6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瑞,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恒瑞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太行山路中段520号淞江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郭建州。
被告:河南省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五龙岭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侯友华。
原告***诉被告漯河恒瑞热电有限公司、河南省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8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漯河恒瑞热电有限公司、河南省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20元(减半),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蔡桂花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