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民终22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五龙岭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95028330P。
法定代表人:侯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效荣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峰,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阳县南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772188306R。
法定代表人:汤顺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设,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大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1121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望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效荣先、王帅峰,被上诉人金大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1121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249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曹**刚
审判员 吕茹辛
审判员 林晓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珂
书记员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