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06财保4285号
申请人:无锡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产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申请人无锡某某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某产业集团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某某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公司为无锡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某某产业集团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无锡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