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某某、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91财保53号 申请人:***,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申请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宁。 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的债权35万元。申请人***以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的债权35万元。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石 鑫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