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某某某某供销合作社、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29执1337号 申请执行人:******供销合作社,住所地:******镇驻地(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D11QR93。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主任。 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洸河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313079178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供销合作社与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829民初43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已按照调解约定时间支付相应案款,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支付案款4900元、执行费50元,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829民初436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 壮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