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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4604号 原告:广州某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某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广州某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广州某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某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9.00元,减半收取计469.50元,由广州某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