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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新埠岛开发建设总公司;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8执2023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34号自编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员工。 被执行人:***,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康盛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4)琼0108民初104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88462.7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000元、保全费2143.61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726.94元(暂计);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调查手段及执行强制措施: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名下关于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工商信息、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及通过线下向国土、住建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复函:因本案被执行人***属碧桂园海南区域项目公司,该司开发建设的项目涉及资金大、人员多,社会影响面积大,已被我省列为重点保交房项目。为顺利推进保交楼房项目,被执行人的所有资产均由政府保交房专班组进行监管,其所有资金一般优先用于保交房项目,名下不动产一般不宜查封、处置。虽然本案已进入强制性执行阶段,但是被执行人名下的建设项目为保交房项目,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问题,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全稳定角度考虑,法院应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有序推进恒大项目保交房工作,故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暂不予强制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琼0108执2023号案件的执行。 待本案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