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5民初2785号之一
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34号自编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64426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南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三路5号滨海新天地一期(29#地块)1号楼1层1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87295609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37元,减半收取计4268.5元,案件申请费2932元,由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