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5民初6021号
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34号自编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644262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南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三路5号滨海新天地一期(29#地块)1号楼1层1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87295609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莉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