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烁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0383号 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34号自编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烁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永安国际28层28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烁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烁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