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5民初18033号之二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M,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