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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珐玛德克工业安装有限公司;申都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5民初18033号之二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M,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