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都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申都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01民初2447号 原告:(贵州省)凯里市永丽装饰店。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金井路军分区商住楼第*栋*号门面。 经营者:***,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 原告:***,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系凯里市永丽装饰店实际经营者。 原告:***,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系凯里市永丽装饰店实际经营者。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都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弄**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8002815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省)凯里市永丽装饰店、***、***诉被告申都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贵州省)凯里市永丽装饰店、***、***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凯里市永丽装饰店、***、***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凯里市永丽装饰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18元,减半收取计4559元,由原告(贵州省)凯里市永丽装饰店、***、***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