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4498号之一
反诉原告:申都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110弄15号(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于春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东,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泰西路18号西5-501工业孵化。
负责人:解光河。
原告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下称六院天津分公司)与被告申都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申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2022年6月10日,被告申都公司对原告六院天津分公司提出反诉。2022年6月30日,反诉原告申都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反诉原告提出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反诉原告申都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反诉原告申都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志荣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梦娜
书 记 员 张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