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热勘查开发设计院

天津地热勘查开发设计院、天津市嘉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17执184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地热勘查开发设计院,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嘉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送达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收件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天津地热勘查开发设计院与天津市嘉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市嘉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地热勘查开发设计院工程款412516.0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天津市嘉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如下: 终结(2016)津0117民初1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