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工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启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民辖93号 原告:江苏工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启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城东新区纬一路北经五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江苏工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联公司)与被告江苏启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晶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工联公司诉称,2017年9月21日,原、被告签订智能用电在线监测管理系统建设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网点监测并安装在线监管。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付款。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节点分享款46509.72元及违约金6713.7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东台市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本案原告工联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大丰区,故应由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管辖。遂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裁定:本案移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处理。 2018年9月11日,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同样具有管辖权,且东台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为由,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尽管工联公司与启晶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但工联公司选择向东台市人民法院起诉,是以自己的起诉行为放弃了管辖协议,启晶公司亦主张该案由东台市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当认定双方放弃了原管辖协议。该案系合同纠纷,东台市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所在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东台市人民法院在已经立案且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将该案直接移送大丰区人民法院,属移送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