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981民初1461号
原告:***,男,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江苏工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经济开发区经八路中欧科技产业园研发楼南楼50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东台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工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2023年4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计2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