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桐乡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桐乡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原告桐乡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51元,由原告桐乡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