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信润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信润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万山区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603民初924号
原告:北京金信润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15号楼B座303。
法定代表人:林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奇炎,贵州法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娅,贵州法以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铜仁市万山区教育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街道梵净山大道282号。
负责人:张博俊,该局局长。
原告北京金信润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公司)与被告铜仁市万山区教育局(以下简称万山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奇炎、丁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山教育局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合同价款4809688.3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4809688.3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逾期付款之日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铜仁市第十六中学及幼儿园设施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根据成交结果和招标文件向被告提供设施设备,合同总价款为4809688.38元,被告在全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经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后,付合同总价的40%(1923875.36元),质保期满一年15日内无息支付合同总价的30%(1442906.51元),质保期满二年15日内无息支付合同总价的25%(1202422.10元),质保期满三年15日内无息支付合同总价的5%(240484.41元),并约定如被告逾期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并通过被告的验收。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还款事宜,并积极通过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等方式维护自身权利,但被告至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被告万山教育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经招投标,2016年,金信公司作为乙方与万山教育局作为甲方签订了《铜仁市第十六中学及幼儿园设施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4809688.38元;质保期三年,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付款方式:全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安装完成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培训结束后经甲方组织有关部门对货物的数量、质量等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后,甲方付合同总价的40%(1923875.36元);质保期满一年15日内无息支付合同总价的30%(1442906.51元);质保期满二年15日内无息支付合同总价的25%(1202422.10元);质保期满三年15日内无息支付合同总价的5%(240484.41元)。违约责任第3点约定,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7年8月28日,铜仁市万山区教学设备管理站向金信公司出具收条,载明案涉设备已于2017年8月全部供货完毕。2017年9月25日,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政府采购验收报告,认为金信公司提交的产品手续符合要求,并注明本次检查采取随机检查方式进行,对部分产品手续进行验证,未对产品实物质量进行检验,以使用单位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产品有效性。2017年9月27日,万山教育局组织对采购设施设备进行了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万山教育局向本院提交了三张支付凭证复印件,载明其向原告支付款项110万元,其中两笔转款共60万元用途注明为付义务教育设备款,一笔转款50万元用途注明为付十六中设备款。原告认可收到被告款项一共110万元,但认为其与万山教育局涉及两个项目,该款项为支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验收设施设备采购及安装资金,并提交了商品房及商铺抵顶政府应付设备款审核表予以印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提交的合同、验收报告、验收单、收条、支付凭证、商品房及商铺抵顶政府应付设备款审核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金信公司与万山教育局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万山教育局一共支付金信公司设备款110万元,其中注明支付十六中设备款50万元,在化解债务以商品房及商铺抵顶政府应付设备款时双方同意将该110万元作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验收设施设备采购及安装款进行抵扣,金信公司主张万山教育局支付尚欠货款4809688.3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万山教育局无故未付设备款,应按合同约定以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金信公司支付违约金。2017年9月27日,万山教育局验收合格,第一笔合同总价40%的款项1923875.36元应于2017年9月28日前支付;第二笔合同总价30%的款项1442906.51元应于2018年10月12日前支付;第三笔合同总价25%的款项1202422.1元应于2019年10月12日前支付;第四笔合同总价5%的款项240484.41元应于2020年10月12日前支付。万山教育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铜仁市万山区教育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北京金信润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欠款4809688.38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方式为:2017年9月28日至2018年10月11日,以1923875.36元为基数;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以3366781.87为基数;2019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11日以4569203.97元为基数,2020年10月12日至付清为止,以4809688.38元为基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48.2元,由铜仁市万山区教育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姚 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吴玉荣
书 记 员  李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