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3民初1707号
原告:北京金信润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15号楼B座303。
法定代表人:林珂,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铜仁市万山区教育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街道梵净山大道282号。
负责人:张博峻,该局局长。
原告北京金信润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铜仁市万山区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金信润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后,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金信润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彭忠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玉荣
书 记 员 龙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