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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深圳市同亨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江苏亨鑫科技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民初1102号 原告***,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同亨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人栋**。 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同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亨鑫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绿园路**环保科技工业园创业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原告***因与被告深圳市同亨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江苏亨鑫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