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3004号
原告:新疆***电子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652301068841017N;
住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XX路XX小区XX楼XX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疆***电子有限公司西咸新区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611100MA6TG19F4Y;
住址: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广场XX栋XX**XX层XX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时利和实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610131791656400J;
住址:西安市高新区***25号银河科技公寓109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龙泽创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610103MAB0GQK023;
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街XX广场XX幢XX**XX层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如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610131MAB0TU410D;
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座XX座XX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教育体育局;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2395;
住址:安康市汉滨区五星街12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紫阳中学;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0184;
住址:安康市紫阳县城关镇紫府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电子有限公司、新疆***电子有限公司西咸新区分公司与被告陕西时利和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龙泽创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如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教育体育局、紫阳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电子有限公司、新疆***电子有限公司西咸新区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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